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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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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民國92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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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證券商會計年度除經本會核准者外採曆年制,每年六月三十日辦理上半
年度結算,十二月三十一日辦理年度決算。
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
記帳單位為新臺幣「元」。
財務報告編製單位為新臺幣「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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