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92年2月6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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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兼營同法第十五條規定業務二種以
上者,其會計事務應依其業務種類分別辦理。
證券商依期貨交易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兼營期貨業務,其期貨部門之會計
事務應依期貨交易法規規定辦理。
金融機構兼營之證券商,其會計事務之處理於銀行法規另有規定者,從
其規定,但有關證券業務之會計事項及財務報告,仍應依本準則之規定
辦理。
證券商分支機構會計事務之處理,準用本準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