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88年4月2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 88年4月27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八)臺財證(二)字 第 01581號令修正發布第14條、第24條、第30條、第31條、第32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應依左列規定,說明業務狀況:
    1. 一、重大業務事項:說明最近五年度對業務有重大影響之事項。包括購併或合併其他公司、轉投資關係企業、重整、購置或處分重大資產、經營方式或業務內容之重大改變等。
    2. 二、投資海外事業相關資訊:說明投資之海外事業、辦事處及海外事業再轉投資之事業、辦事處概況。包括原始投資金額、投資損益、現金股利及該事業對外背書保證及借款情形等。(格式十三之一)三、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勞:(格式十四)(一)最近會計年度支付每一董事、監察人之車馬費及酬勞;若董事兼任經理人員者,其酬勞應分別按其身份揭露之。
      1. (二)最近會計年度支付給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薪資、獎金、特支費及紅利總額。
      2. (三)支付前二目以外之酬勞給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如提供汽車、房屋及其他專屬個人之支出時,應揭露其姓名、職位、所提供資產之性質及成本、實際或按公平市價設算之租金及其他給付。
    3. 四、勞資關係:(格式十五)
      1. (一)列示公司重大員工福利措施、退休制度與其實施情形,以及勞資間之協議情形。
      2. (二)說明最近三年度公司因勞資糾紛所遭受之損失,並揭露目前及未來可能發生之估計金額與因應措失,如無法合理估計者,應說明無法合理估計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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