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88年4月2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 88年4月27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八)臺財證(二)字 第 01581號令修正發布第14條、第24條、第30條、第31條、第32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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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權益變動表為表示股東權益組成項目變動情形之報告,應列明股本、資本公積及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長期股權投資未實現跌價損失,累積換算調整數及庫藏股票之期初餘額;本期增減項目與金額;期末餘額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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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盈餘之內容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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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初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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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期損益調整項目:前項損益項目在計算、記錄與認定上,以及會計原則與方法之採用上發生著誤,而為更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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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期淨利或淨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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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及分派股利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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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應轉列資本公積之處分固定資產利益淨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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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期末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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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損益調整、不列入當期損益而直接列於股東權益項下之未實現損益項目(如換算調整數)及資本公積變動等項目所生之所得稅費用(利益)應直接列入各該項目,以淨額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