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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益表之科目結構及其帳項內涵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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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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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紀手續費收入:受託買賣及辦理融券業務取得之手續費收入,本科目應區分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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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託買賣手續費收入(經紀商、櫃檯買賣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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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融券手續費收入(融券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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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銷手續費收入:承銷證券取得之手續費收入,本科目應區分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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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包銷證券之報酬(承銷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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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代銷證券手續費收入(承銷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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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銷作業處理費收入(承銷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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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售證券利益-自營:凡自營部門出售營業證券所獲得之利益屬之,本科目應依其在集中交易市場或其營業處所買賣分別列示,並應以出售證券收入減出售證券成本之淨額列入損益表。出售證券收入-自營部門。減:出售證券成本-自營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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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出售證券利益-承銷:凡承銷部門出售營業證券所獲得之利益屬之,本科目應依其在集中交易市場或其營業處所買賣分別列示,並應以出售證券收入減出售證券成本之淨額列入損益表。出售證券收入-承銷部門。減:出售證券成本-承銷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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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務代理收入:代理股務事項之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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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利息收入:辦理融資融券業務、買賣債券、及其他與營業有關之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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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股利收入:凡公司持有股票之股息及紅利之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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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營業收入:凡不屬於上列各科目之其他營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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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營業外收入:凡營業外收入及不屬於以上各類之收入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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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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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紀經手費支出:證券商受託買賣證券應支付交易所或證券商同業公會之經手費,本科目應依其在集中交易市場或其營業處所買賣分別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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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營經手費支出:證券自營商買賣證券應支付交易所或證券商同業公會之經手費,本科目應依其在集中交易市場或其營業處所買賣分別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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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轉融通手續費支出: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融資融券業務,向證券金融事業轉融通之手續費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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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銷作業手續費支出:承銷商辦理承銷作業支付之手續費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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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售證券損失:證券商買賣證券其出售證券收入小於出售證券成本時之差額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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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利息支出:辦理融資融券業務、買賣債券、及其他與營業有關之利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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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營業證券跌價損失:營業證券之未實現跌價損失,本科目應依其業務種類分別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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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營業費用:凡公司所需之一切營業費用均屬之。應視實際需要,分列明細記載之。例如,薪津、伙食費、文具印刷、郵電費、交際費、水電費、保險費、稅捐、折舊、攤銷、租金、修繕費、廣告費、佣金、電腦資訊費、自由捐贈、團體會費、壞帳、違約損失、買賣損失、錯帳損失、過怠金、職工福利、旅費、交通費、加班費、什項購置、退休金、員工訓練費、勞務費用、書報雜誌費、集保服務費、什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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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營業外支出:凡非因營業關係所發生之財務支出,處分固定資產損失、處分短期投資損失、及短期投資跌價損失等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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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常營業損益:前列二款之淨額,應分別列示稅前損益、所得稅費用(所得稅節省數)與稅後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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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性質特殊且不常發生之非常損益,例如重大災害損失,應於經常損益之後單獨列示,不得分年攤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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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會計原則變更之累積影響數,應單獨列示於非常損益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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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期淨利(或淨損):本會計期間之盈餘(或虧損)係前列三款之合計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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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應採同期間所得稅分攤方法,註明應分攤(或節省)之所得稅,並以淨額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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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損益表底端應加列普通股每股盈餘,並分別按經常營業利益、非常損益、會計原則變動累積影響數及本期損益計算之。計算每股盈餘時,應以普通股流通在外加權平均股數為準。如有特別股股息者,應先自本期稅後淨利中減除,再據以計算本期稅後淨利之每股盈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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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根據會計所得計算之所得稅與根據課稅所得計算之應納所得稅,二者如有差異,且其差異係因損益承認之時間不同而產生者,應作跨期間之所得稅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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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經營兩種業務種類以上者,應編製業務種類別損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