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80年5月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 80年5月7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二)第00861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43條

所有條文

  1. 資產負債表之負債科目分類及其帳項內涵與應加註明事項如左:
    1. 一、流動負債:各項應付款、借款等及其他在經常業務程序中,須於一年內以流動資產或其他流動負債償付之負債。
      1. (一)短期借款:包括銀行借款、銀行透支及其他短期借款。短期借款應註明借款銀行名稱、利率、到期日及保證情形,如有提供擔保品者,應列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七條之規定向非金融機構之借入款,應分別列明。
      2. (二)融券存入保證金: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之證券商,對客戶融券所收取之保證金屬之。
      3. (三)應付融券擔保價款: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之證券商,對客戶融券,所收取之融券賣出價款(扣除證券交易稅、受託買賣手續費、融券手續費)作為擔保品屬之。證券商辦理融資業務,對客戶所提供之擔保證券,應以備忘分錄處理,不予入帳,惟應將其明細內容於財務報告中附註說明。
      4. (四)轉融通借入款: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之證券商,向證券金融公司之轉融資屬之。
      5. (五)應付票據:除受託買賣證券以外之業務所生之未到期應付票據。因營業而發生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應付票據,應分別列示,因受託買賣證券所生之應付票據應列入應付交割票據。應付銀行、關係機構及關係個人之票據,作適當之表達。已提供擔保品之應付票據,應列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存出保證用之票據,於保證之責任終止時可收回註銷者,得不列為流動負債,但應於財務報表附註中說明保證之性質及金額。
      6. (六)應付帳款:除受託買賣證券以外之業務所生之應付款項。因營業而發生之應付帳款,應與非營業而發生之其他應付款項分別列示。因受託買賣證券所生之應付帳款應列入應付交割帳款。應付關係機構及關係個人之款項,應為適當之表達。
      7. (七)預收款項:預為收納之款項。預收款項應按主要類別分列,並註明有關約定事項。
      8. (八)代收款項:代收之各種款項,如代收證券交易稅及代收薪資所得稅等。
      9. (九)其他應付款:不屬應付票據、應付帳款之其他應付款項,如應付稅捐、應付薪資及股利等。經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應付股息紅利,應註明分派辦法及預定支付日期。每期結算損益時,根據課稅所得計算之預計應納所得稅,應列為流動負債。
      10. (十)其他流動負債: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流動負債,如公司債券及長期借款在一年內到期之部分。
    2. 二、長期負債:到期在一年以上之各項債務,包括公司債、長期借款及長期應付款等。長期負債將於一年內到期,並將以流動資產或流動負債償還者,應轉列為流動負債。長期借款應註明其內容、到期日、利率、擔保品名稱、帳面價值及其他約定重要限制條款。長期借款應以外幣或按外幣兌換率折算償還者,應註明外幣名稱、金額及外幣兌換率變動時之會計處理方法。
    3. 三、其他負債: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負債,如存入保證金、及其他雜項負債等。其他負債金額超過負債總額百分之五者,應將科目名稱分別列明。
      1. (一)違約損失準備:於受託買賣證券手續費收入中提列以彌補客戶違約所生損失之準備。
      2. (二)買賣損失準備:就自行買賣有價證券利益超過損失額時,按期就超過部份提列一定比率,做為買賣損失準備。
      3. (三)存入保證金:凡其他存入之各項保證金。
      4. (四)分公司往來:證券商設有分支機構者,其總公司與分支機構間之往來款項有貸方餘額時使用之。
      5. (五)總公司往來:證券商之分支機構與總公司間之往來款項有貸方餘額時使用之。
      6. (六)其他負債:凡不能歸屬於上列各科目之負債屬之。
    4. 四、受託買賣貸項:為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互抵之項目,編表時應以借貸沖抵後之餘額列示,惟其明細內容應於財務報告附註中表明。
      1. (一)應付代買證券:凡辦理代買證券業務,應付委託人之證券皆屬之。
      2. (二)應付託售證券價款:凡辦理代賣證券業務,應付委託人之價款皆屬之。
      3. (三)應付託售證券:凡辦理代賣證券業務,應付交割之證券皆屬之。
      4. (四)應付交割票據:凡辦理證券經紀業務,於交割時以票據交付委託人或金融機構者皆屬之。
      5. (五)應付交割帳款:凡辦理證券經紀業務,於交割時以劃撥方式支付委託人或金融機構者皆屬之。
      6. (六)交割代價:應收應付交易所交割淨額,為貨方餘額時使用之。
      7. (七)信用交易:凡辦理融資融券之代理業務,由證券金融機構與交易所直接辦理結算之信用交易款項屬之,有貸方餘額時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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