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80年5月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 80年5月7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二)第00861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43條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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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票、帳簿、與報表之記載,除使用電子計算機處理帳務者外,均應用藍色或黑色墨水筆或原子筆填寫,必要時可用複寫或打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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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票、帳表內之文字、數字,如記載有誤,必須將全數用紅線兩條劃去,將改正之文字、數字填寫於誤書字之上方,並由經辦人員於紅線上蓋章證明,均不得塗改、擦括或用藥水消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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簿冊如有重揭,或於決算後尚有空白帳頁時,應於空白帳頁上加蓋「空白作廢」戳記。如有誤空行列時,應於誤空之行列上加劃紅線註銷,並由經辦人員蓋章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