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轉換公司債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95年3月2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法字第09500 15950號公告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5點;並自95年 3月27日合併基準日起 實施 (原名稱: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轉換公司債集中保 管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所有條文

  1. 轉換公司債之轉換/贖回/賣回/收回
    1. 一、轉換公司債債息之發放
      1. (一)本公司平日定期分批將集中保管之轉換公司債送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辦理銷除前手作業。
      2. (二)本公司於轉換公司債停止過戶期間開始日起三個營業日內,編製債權人名冊送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憑以發放債息。
    2. 二、債券持有人自行辦理轉換公司債之轉換/贖回/賣回(一)轉換公司債之自由轉換
      1. 1.轉換公司債之持有人於發行公司規定之轉換期間內,依其意願自由申請轉換時,由債權人自行向參加人辦理存券領回後,個別到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辦理過戶及轉換手續。
      2. 2.轉換後之股票或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可送存集中保管劃撥帳戶;亦可由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按「辦理帳簿劃撥配發有價證券作業配合事項」,並檢附註銷之債券號碼及轉換後之股票或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向本公司申請辦理帳簿劃撥交付至債券持有人集中保管劃撥帳戶。
      3. (二)轉換公司債之強制轉換
        1. 1.發行公司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規定之條件下進行強制轉換時,本公司依發行公司指定日期之餘額,編製債券持有人名冊,連同未銷除前手之債券,於三營業日內,送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辦理銷除前手作業。屬扣押部分,本公司編製附表載明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處名稱及案號等資料,交予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並通知各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處原扣押有價證券業經轉換之相關訊息。
        2. 2.前項債券持有人名冊除供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通知債券持有人自行至參加人辦理領回與轉換手續外,本公司亦將名冊通知參加人轉知其客戶辦理領回與轉換手續。
        3. 3.轉換後之股票或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可送存集中保管劃撥帳戶,辦理各項交易。
      4. (三)轉換公司債之贖回/賣回/收回
        1. 1.本公司於轉換公司債到期,或發行公司依其發行及轉換辦法辦理贖回/賣回/收回時,得依發行公司指定之基準日提供債權人名冊。
        2. 2.前項債權人名冊除供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通知債權人辦理贖回/賣回/收回手續之參考外,並提供參加人通知其客戶,領回集中保管劃撥帳戶之債券到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辦理贖回/賣回/收回手續。
      5. (四)發行公司係以無實體方式發行時,債權人不得領回自行辦理該轉換公司債之轉換/贖回/賣回/收回。
    3. 三、債券持有人以帳簿劃撥方式辦理轉換公司債之轉換/贖回/賣回/收回
      1. (一)轉換公司債之自由轉換/贖回/賣回/收回1.發行公司得依本配合事項與本公司簽訂約定書,辦理轉換公司債轉換/贖回/賣回/收回帳簿劃撥作業。
        1. 2.發行公司應通知本公司辦理轉換公司債之期別、轉換/贖回/賣回期間、轉換價格及暫停轉換期間,變更時亦同。
        2. 3.集中保管之轉換公司債之持有人,得於發行公司訂定之指定期間內,至參加人處申請辦理轉換公司債轉換/贖回/賣回帳簿劃撥作業;參加人為該轉換公司債之發行公司者,其保管劃撥帳戶下「登錄專戶」之客戶,得逕洽該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辦理。
        3. 4.參加人客戶申請時,需於參加人處填具「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代支出傳票)」,蓋妥原留存參加人處集保帳戶印鑑;參加人為該轉換公司債之發行公司者,則需蓋妥發行公司指定之印鑑。
        4. 5.參加人審核客戶申請資料無誤後,使用電腦連線操作「存券領回代轉」交易,將申請資料通知本公司。申請書共四份,一份由客戶收執,一份由參加人留存,其餘兩份與「存券領回代轉清冊(代領回清冊)」及其他文件由參加人核符後,於申請日後第一營業日前,彙整送交本公司;參加人為該轉換公司債之發行公司者,免將文件彙送本公司。
        5. 6.本公司核點參加人送交之各項申請資料後,依下列程序辦理有關事宜:
          1. (1)自債權人集中保管劃撥帳戶或發行公司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辦理扣帳,並辦理參加人及其客戶帳簿之登載。
          2. (2)申請日後第一營業日辦理證券出庫作業,並將持有人申請資料,暨本公司計算持有人申請轉換債券之可轉換股數等資料,通知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
          3. (3)申請日後第二營業日前,編製「轉換公司債轉換/贖回/賣回名冊」通知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並將申請書、實體證券及其他文件,送交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
          4. (4)申請轉換/贖回/賣回之轉換公司債,發行公司係以無實體方式發行時,本公司不辦理有價證券出庫作業,另編製有價證券異動餘額表通知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與(一)、6.、 (3)文件辦理有價證券餘額確認無誤後留存備查。
        6. 7.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接獲客戶提供之資料倘未齊備或有其他疑義時,由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逕洽客戶辦理補正。
        7. 8.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接獲本公司送交(一)、6.、 (2))可轉換股數等資料複核無誤,並簽蓋原留印鑑併同轉換後之股票或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股票或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係以無實體發行者,檢附無實體登錄申請文件),於指定劃撥日前一營業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前送交本公司,本公司依其確認之結果,將轉換後之股票或債券換股權利證書於指定劃撥日撥入債券持有人原辦理轉換申請之集中保管劃撥帳戶或該發行公司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8. 9.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接獲本公司送交(一)、6.、 (2))可轉換股數等資料複核發現不符時,應即將本公司送交之可轉換股數等資料交還本公司並說明原因。本公司依其通知調整可轉換股數等資料後,再將修正後資料送交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依三、(一)、8 程序辦理。
        9. 10.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因客戶申請資料不符或其他原因退還轉換公司債之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時,除須依三、(一)、9 程序辦理外,並須由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填具「存券領回代轉作業退回通知書(代傳票)」,簽蓋原留存印鑑,連同實體證券或有價證券異動餘額表及檢附之名冊等相關文件交本公司;本公司核對無誤後,將該證券撥回原申請人集中保管劃撥帳戶或該發行公司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2. (二)轉換公司債之強制轉換
        1. 1.發行公司依發行及轉換辦法之規定條件下進行強制轉換時,本公司依發行公司辦理帳簿劃撥轉換通知,以公告強制轉換終止上市(櫃)後第二營業日之餘額,編製債券持有人名冊、登錄專戶資料、可轉換股數及電腦媒體,連同債券或有價證券異動餘額表於三營業日內,送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辦理轉換作業。屬扣押部分,本公司編製附表載明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處名稱及案號等資料,交予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並通知各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處原扣押有價證券業經轉換之相關訊息。
        2. 2.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接獲本公司編製之有價證券異動餘額表,與(二)、1相關文件確認無誤後留存備查。
        3. 3.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依本公司提供之債券持有人名冊、可轉換股數及登錄專戶等資料,複核可轉換股數等資料無誤,簽蓋原留印鑑併同股票或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股票或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係以無實體發行者,檢附無實體登錄申請文件),於指定劃撥日前一營業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前送交本公司,本公司依其確認之結果,將轉換後之股票或債券換股權利證書於指定劃撥日撥入債權人集中保管劃撥帳戶或該發行公司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屬扣押部分,將於劃撥入帳後續予扣押。
      3. (三)轉換公司債之收回
        1. 1.發行公司依發行及轉換辦法之規定收回轉換公司債時,本公司依發行公司之通知,於終止上市(櫃)日後第二營業日或發行公司公告收回基準日就債券持有人集中保管劃撥帳戶或該發行公司保管劃撥帳戶之「登錄專戶」中屬未經主管機關及有權機關留置或非設質之餘額者辦理扣帳,並編製債券持有人名冊、登錄專戶資料及媒體,連同債券或有價證券異動餘額表於三營業日內,送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收回作業。屬扣押部分,本公司編製附表載明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處名稱及案號等資料,交予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
        2. 2.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接獲本公司編製之有價證券異動餘額表,與(三)、1相關文件確認無誤後留存備查。
        3. 3.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依本公司提供之債券持有人名冊及登錄專戶資料,將發放之現金交付債券持有人,屬扣押部分,依本公司提供之債券持有人名冊附表,將發放之現金解繳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處。
        4. 4.債券持有人集中保管劃撥帳戶或該發行公司保管劃撥帳戶之「登錄專戶」中經主管機關及有權機關留置或屬設質之餘額者,債券持有人應俟主管機關及有權機關留置解除或設質解除後,依下列程序辦理:
          1. (1)參加人客戶填具「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代支出傳票)」向往來參加人申請帳簿劃撥收回作業。
          2. (2)參加人審核相關資料無誤後,填具「參加人操作受限制連線交易申請書」向本公司申請放行,本公司放行後,參加人操作「存券領回代轉」交易(交易代號 127)輸入收回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並於申請日後第一營業日前,彙整申請資料併同「存券領回代轉清冊(代領回清冊)」送交本公司。
          3. (3)本公司核點參加人送交之各項申請資料後,自債券持有人集中保管劃撥帳戶或發行公司保管劃撥帳戶之「登錄專戶」辦理扣帳,並辦理參加人及其客戶帳簿之登載,另於申請日後第二營業日前,編製債券持有人名冊、登錄專戶資料及媒體,連同債券或有價證券異動餘額表,送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收回作業。
          4. (4)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接獲本公司編製之有價證券異動餘額表,與(三)、3、(3)相關文件確認無誤後留存備查。
    4. 四、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轉換
      1. (一)債券換股權利證書未轉換普通股前,於發行公司宣告除權(息)時,本公司將比照一般股票處理之。
      2. (二)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轉換為普通股時,集中保管劃撥帳下之債券換股權利證書,本公司依目前股票舊票換新票之方式,向發行公司辦理轉換為普通股。
      3. (三)本公司於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轉換為普通股時,在集中保管劃撥帳戶作適當轉換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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