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股票上櫃之推薦證券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 |
發佈日期 | 民國92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2年12月3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92)證櫃上字 第39505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點,並自93年1月1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2年 12月30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一字第0920161532號函准 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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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律師意見:
評估下列事項對公司營運及股東權益之影響並洽請律師出具法律意
見書:
(一)公平交易法之實施,對該公司業務經營之影響,暨該公司因應
之措施是否完全。
(二)有無證交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所
列情事:
1.發行該有價證券之公司遇有訴訟事件或非訟事件,其結果足
使公司解散或變動其組織、資本、業務計劃、財務狀況或停
頓生產,而有影響市場秩序或損害公益之虞者。
2.發行該有價證券之公司,遇有重大災害,簽訂重要契約,發
生特殊事故,改變業務計畫之重要內容或退票,其結果足使
公司之財務狀況有顯著重大之變更,而有影響市場秩序或損
害公益之虞者。
3.發行該有價證券公司之行為,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足以
影響其證券價格,而及於市場秩序或損害公益之虞者。
(三)公司目前尚在繫屬中之重大訴訟、非訟或行政爭訟事件。
(四)公司董事、監察人及持股百分之十以上之大股東,日前尚在繫
屬中之重大訴訟、非訟或行政爭訟事件,其結果可能對公司營
運或股東權益有重大影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