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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股權移轉情形:
(一)列明最近三年度及申請年度內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符合主管
機關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台財證三字第0九二000一三0一
號令所訂範圍者)或持股一0%以上股東之股權移轉變化情形,
及其移轉目的、價格之合理性及對象,與其認購現金增資股份情
形。另列明申請上櫃會計年度及其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已登錄為證
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於掛牌日起,其現任董事、監察人
及持股超過其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有未於興櫃股票市場,
而買賣申請公司發行之股票情事者。
(二)說明公司股利政策是否依主管機關法令規定辦理及列明最近三年
度之現金股利、股票股利、資本公積配股及紅利(公司法第二四
0條)之分派與員工承購現金增資股份(公司法第二六七條)等
情形。其以科技事業申請上櫃者,應另列明其參與經營決策之董
事、監察人、持股五%以上股東、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出資之股
東及掌握生產技術與技術開發經理人等之資歷(工作經驗、教育
背景、職位年資)、持股比例、最近三年度及申請年度內股權移
轉變化情形暨該技術股股東與經理人實際投入經營之時間與情形
,並評估該等人員未來若未能繼續參與經營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
響及其因應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