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股票上櫃之推薦證券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
發佈日期 民國92年12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2年12月3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92)證櫃上字 第39505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點,並自93年1月1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2年 12月30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一字第0920161532號函准 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七 股權移轉情形:
    (一)列明最近三年度及申請年度內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符合主管
    機關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台財證三字第0九二000一三0一
    號令所訂範圍者)或持股一0%以上股東之股權移轉變化情形,
    及其移轉目的、價格之合理性及對象,與其認購現金增資股份情
    形。另列明申請上櫃會計年度及其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已登錄為證
    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於掛牌日起,其現任董事、監察人
    及持股超過其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有未於興櫃股票市場,
    而買賣申請公司發行之股票情事者。
    (二)說明公司股利政策是否依主管機關法令規定辦理及列明最近三年
    度之現金股利、股票股利、資本公積配股及紅利(公司法第二四
    0條)之分派與員工承購現金增資股份(公司法第二六七條)等
    情形。其以科技事業申請上櫃者,應另列明其參與經營決策之董
    事、監察人、持股五%以上股東、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出資之股
    東及掌握生產技術與技術開發經理人等之資歷(工作經驗、教育
    背景、職位年資)、持股比例、最近三年度及申請年度內股權移
    轉變化情形暨該技術股股東與經理人實際投入經營之時間與情形
    ,並評估該等人員未來若未能繼續參與經營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
    響及其因應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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