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股票上櫃之推薦證券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
發佈日期 民國92年12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2年12月3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92)證櫃上字 第39505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點,並自93年1月1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2年 12月30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一字第0920161532號函准 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六、財務狀況:
    (一)列表並說明最近三年度財務比率之分析,與同類別上櫃、上市公
    司及未上櫃、未上市同業財務比率之比較分析-應包括財務結構
    、償債能力、經營能力、獲利能力與現金流量。
    (二)列明最近三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情形-應包括帳列數、
    申報數及核定數之所得稅差異說明。
    (三)列明最近三年度背書保證、重大承諾及資金貸與他人之情形,並
    評估其對公司財務狀況之影響。
    (四)曾發行公司債或舉借長期債務者,是否均如期還本付息,其契約
    對公司目前財務、業務或其他事項之重大限制條款;並說明最近
    三年度有無財務週轉困難情事。
    (五)說明申請上櫃會計年度及其最近三年度之最近一次現金增資或發
    行公司債計畫及前各次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計劃尚未完成者之
    執行情形。
    (六)列明擴廠計畫及資金來源、工作進度、預計效益,並評估其可行
    性。
    (七)轉投資事業:
    1.列明轉投資事業概況並評估重要轉投資事業(持股比例達二0
    %以上或帳面金額或原始投資金額達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最
    近年度之營運情形及獲利能力。
    2.該發行公司申請上櫃日前尚未完成之投資案,其預估總投資金
    額占最近一年實收資本額二0%以上,或逾新台幣五億元者,
    應就下列事項詳加評估說明:
    (1)該項投資之目的、投資始點及預計完成日。
    (2)投資之資金來源。若係舉債,應評估其對公司未來營運之影
    響;若係自有資金,應設算其所損失之利息收入或再投資報
    酬。
    (3)投資之效益。包括投資完成後,預估市場供需情況、每年之
    投資報酬率及預估之成本回收期限。
    (4)被投資事業或項目之目前營業與財務狀況。
    (5)業務或技術專家對該項投資之評估意見。
    (八)評估最近三年度與關係人間之重大交易事項是否合理及有無非常
    規交易之情事。
    (九)說明該公司自公開發行後最近連續五年由相同會計師查核簽證之
    原因、目前簽證會計師之獨立性暨評估簽證會計師是否依照「一
    般公認審計準則」及「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辦理該公
    司財務報告簽證。
    (十)匯率變動情形
    1.評估匯率變動對公司營收及獲利之影響。
    2.說明最近三年度匯兌損益情形及公司因應匯率變動之具體措施

    (十一)公營事業申請股票上櫃時,其八十四會計年度以前財務報告未
    經會計師簽證者,應洽會計師就如適用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與審
    計機關審定數之差異,及其對財務報告之影響表示意見。
    (十二)公司於申請上櫃會計年度及其前一會計年度曾辦理現金增資或
    發行附認股權特別股、可轉換特別股、附認股權公司債、轉換
    公司債(含募集發行及私募)者,應列明該等案件之發行價格
    、認購價格、轉換價格、其他發行條件及認購對象,並評估其
    合理性;暨上開價格與上櫃承銷參考價格之差異、差異原因及
    其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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