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股票上櫃之推薦證券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
發佈日期 民國92年12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2年12月3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92)證櫃上字 第39505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點,並自93年1月1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2年 12月30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一字第0920161532號函准 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五、業務狀況
    (一)營業概況-應列明
    1.銷售或提供勞務對象之分析。
    2.產(商)品銷售或服務方式之分析。金融事業申請股票上櫃者
    ,應列明其備抵壞帳提列政策、實際發生及提列壞帳金額,並
    評估其是否足額。
    3.產(商)品或勞務訂價過程。
    4.最近三年度營業收入預測之編製情形及與執行後實際營業收入
    比較之差異分析。
    (二)生產概況-應列明
    1.最近五年度公司產(商)品或服務項目之產銷或收入量值表之
    分析,並評估其產銷量值變化之合理性。
    2.公司生產產(商)品或提供勞務之政策、機器設備及工廠使用
    概況,防治污染情形。
    3.各主要產品之成本分析,人力資源分析。
    建設公司申請股票上櫃者,應另就房屋銷售採合建分售、合建
    分屋或合建分成之分配比率是否合理,加以評估。
    4.研究發展狀況
    (1)就發行公司研究發展部門之沿革、組織、人員、學經歷、研
    究成果及未來計畫等資料,以了解主要技術來源、技術報酬
    金或權利金支付方式及金額,暨研發工作未來發展方向。
    (2)就目前已登記或取得之專利權、商標權及著作權等資料,以
    了解有無涉及違反著作權、專利權及商標權等情事,暨評估
    其因應措施是否合理有效。
    (3)取得重要技術合作契約,就其內容評估對公司營運之影響。
    (4)公開發行公司如依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
    準則第三條第四項規定申請股票上櫃者,應另就其產品生產
    開發技術之層次、來源、確保與提升暨現在主要產品之競爭
    優勢、生命週期、持續發展性暨新產品之研究開發計劃,預
    計生產時程及成本、市場定位、需求與未來營收效益預測加
    以評估。
    (三)存貨概況-應列明存貨管理情形。
    (四)固定資產概況-應列明固定資產增減及管理情形。
    (五)最近五年度之業績及申請年度截至最近期止之盈利計畫概況
    1.列表並說明公司最近五年度及申請年度業績變化情形。
    2.列表並說明公司最近三年度營業收入、營業毛利及營業利益與
    同業比較情形。
    3.列表並說明最近五年度及申請年度以「部門別」或「主要產品
    別」之銷貨收入、銷貨成本及銷貨毛利之變化情形是否合理。
    4.最近三年度營業收入或毛利率變動達二0%以上者,應做價量
    分析變動原因,並敘明是否合理。
    5.財務預測達成可能性之評估;但依規定免送財務預測者,可免
    作本項評估。
    6.財務預測中,若有辦理增資計畫,評估其對獲利能力稀釋之程
    度;但依規定免送財務預測者,可免作本項評估。
    (六)公司短期及長期計畫概況-應列明公司短期及長期計畫發展之方
    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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