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股票上櫃之推薦證券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
發佈日期 民國92年12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2年12月3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92)證櫃上字 第39505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點,並自93年1月1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2年 12月30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一字第0920161532號函准 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四、產業狀況:
    (一)行業概況-應列明
    1.行業別及公司所營業務之主要內容,主要產(商)品或服務項
    目之重要用途或功能及其營業比重,並以主要產(商)品或服
    務項目區分行業別。
    2.最近二年度從事相同行業之公司數。
    3.該行業是否受其特有之循環性或季節性需求或可替代性產(商
    )品或勞務項目之影響。
    4.公司是否參加有關該行業之團體組織機構。
    5.該行業之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及影響該行業之重要法律與相
    關規章。
    6.該公司最近五年度所有依公開發行公司資訊公開相關法令應公
    開之資訊,評估是否依其法令辦理。
    (二)行業分析-應列明
    1.產業現況及特性
    2.該行業上、中、下游之關聯性。
    3.該行業營運風險及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 WTO)對該公司之
    影響,並評估其有無具體因應措施。
    4.行業未來成長性、發展趨勢及市場未來可能之供需情況。
    (三)市場分析-應列明
    1.公司在同業間之地位。
    2.該公司目的事業成就與不成就之關鍵因素及其影響。
    3.影響公司未來發展之有利與不利因素,並評估其因應對策是否
    妥適。
    4.與同業之競爭力分析,包括主要競爭對手名稱及其營業項目或
    競爭項目,市場約略占有率,公司競爭之利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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