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申報委託人遲延交割及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 EN
發佈日期 民國97年9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結字第0970026044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2點、第3點、第5點;本案預定於98年農曆春節日後 第 1個開盤日上線實施,為配合電腦系統作業之修改,確切實施日期另 行公告;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3字第 0970042725號函

所有條文

  1. 違約處理作業:
    1. 一、證券經紀商依營業細則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申報委託人違約時,應即代辦交割手續,其因代辦交割所受之證券或價款,至遲應於委託人違約之次一營業日,在本公司市場委託他證券經紀商予以處理,因之所生損益並依受託契約準則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2. 二、同一委託人委託買進及賣出有價證券均未履行交割義務時,證券經紀商仍應分別申報違約,並就代辦交割所受之證券或價款全數委託其他證券經紀商予以處理不得自行沖抵。但同一違約申報日之同帳戶、同種類有價證券,證券經紀商得就同數額部分為買賣相抵之方式處理。
    3. 三、證券經紀商為前項處理後,應即將處理之相關資訊,至遲於處理次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輸入本公司電腦,並通知委託人。
    4. 四、證券經紀商依營業細則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申報委託人違約後,應依同條第六項所定時間自本公司市場買回處理,再據以對委託人追償。
    5. 五、證券經紀商依第一項規定代辦交割所受之證券,屬同一違約期間之合計張數達該標的證券已發行股數百分之五以上且達該標的證券申報違約前二十交易日之日平均量以上之情事者,證券經紀商得採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1. (一)於確定委託人違約之次一營業日開始連續三個營業日,如無法全部反向處理完畢,經與委託人雙方達成協議或通知委託人,證券經紀商得視市場狀況,依協議或通知內容,於一百八十天內予以反向處理完畢,並將協議或通知之情事函報本公司備查。
      2. (二)證券經紀商與委託人協議訂定價格以為計算損益依據者,應將雙方達成協議之協議書函報本公司備查。
    6. 六、證券經紀商未依前開規定處理者,本公司得依營業細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通知其限期補正或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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