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申報委託人遲延交割及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7年9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結字第0970026044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2點、第3點、第5點;本案預定於98年農曆春節日後 第 1個開盤日上線實施,為配合電腦系統作業之修改,確切實施日期另 行公告;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3字第 0970042725號函 |
所有條文
-
遲延交割申報及撤銷作業:
-
委託人為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未依時限完成交割且證券經紀商未申報違約者,證券經紀商應將遲延交割資料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一時前輸入本公司電腦;鉅額買賣採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交割者亦同。
-
前項遲延交割之處理,證券經紀商應有詳實之紀錄。
-
經證券經紀商向本公司申報遲延交割在案者,委託人就賣出證券或買進、賣出證券價金相抵後之應付價金,在成交日後第三營業日下午六時前,如期履行交割義務者或經證券經紀商申報錯帳者,證券經紀商應即向本公司申報撤銷遲延交割之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