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申報委託人遲延交割及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6年1月1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096000087 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點至第4點;並自96年5月28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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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延交割處理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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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經紀商申報委託人遲延交割,如遇委託人應屆交割日,則應代辦交割手續,其因代辦交割所受之證券或代價,應於委託人如期履行交割義務時,將證券返還代辦交割時之借券,至代價則抵充代辦交割支付之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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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券經紀商因遲延交割產生之借券、代付款項及其他相關費用時,委託人應於如期履行交割義務時一併返還證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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