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申報委託人遲延交割及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 EN
發佈日期 民國96年1月1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096000087 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點至第4點;並自96年5月28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遲延交割申報及撤銷作業:
  2. 委託人為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於交易確認中,遇兩地假日交錯、電信中斷或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保管機構未收到交割指令或交割指令與成交報告不符之情況,未於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下午六時完成交割,可資證明者,證券經紀商應將遲延交割資料即時輸入本公司電腦,並於次一營業日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公司函報;鉅額買賣採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交割者亦同。
  3. 前項經證券經紀商向本公司申報遲延交割在案者,委託人就賣出證券或買進、賣出證券價金相抵後之應付價金,在成交日後第三營業日下午六時前,如期履行交割義務者或經證券經紀商申報錯帳者,證券經紀商應即向本公司申報撤銷遲延交割之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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