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對證券商轉融通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1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1030051534號函 修正發布第21條、第33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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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為融資融券之股票,在各該發行公司停止過戶前六個營業日起,停止轉融通證券貸放四天;已轉融券或轉借券者,應於停止過戶日第五個營業日前償還之。但發行公司有下列停止過戶原因者不在此限:一、召開臨時股東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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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原因不影響行使股東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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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規定,於得為融資融券之受益憑證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