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對證券商轉融通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1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1030051534號函 修正發布第21條、第33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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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條各種擔保及抵繳證券,證券商於繳交時,均應檢附字號清單,及在轉讓過戶申請書上加蓋交付背書章,並應保證其權利之完整;如有瑕疵或有法律上之爭議,或經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公告取消融資融券交易,應於本公司通知後次一營業日,以相等價值之其他合格證券或現款調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