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對證券商轉融通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1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1030051534號函 修正發布第21條、第33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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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轉融通,應向證券商收取之轉融資利息與轉融券手續費,及應支付予證券商之轉融券賣出價款與轉融券保證金利息,與轉借券現金擔保品之利息,其利率與費率由本公司訂定,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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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轉融通,應向證券商收取之轉借券借券費及得向證券商收取之轉借券手續費,其費率由本公司與證券商議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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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利率調整時,本公司對已轉融通未償還部分,均自調整之日起,按調整後利率計收、計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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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之利息按轉融通貸放日迄償還前一日之日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