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對證券商轉融通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84年8月1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4年8月18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4)臺財證(四)字第44212號 函核定修正發布第26條、第27條、第28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得於停止過戶日第三個營業日前,洽本公司以現款償還轉融資,取回買進之股票;或依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以其他相等價值之證券,或以現款,向本公司調換取回各項抵繳股票,自行辦理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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