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對證券商轉融通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84年8月1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4年8月18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4)臺財證(四)字第44212號 函核定修正發布第26條、第27條、第28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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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應於發行公司停止過戶日前二個營業日,將左列股票所有人之本名或名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住所或居所及所持有股數,編製過戶清冊及媒體資料送交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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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轉融資擔保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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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抵繳轉融券保證金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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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抵繳轉融通擔保品差額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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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抵繳轉融券保證金差額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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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股票,本公司將過戶清冊及媒體資料於次日轉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向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辦理過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