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對證券商轉融通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84年8月1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4年8月18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4)臺財證(四)字第44212號 函核定修正發布第26條、第27條、第28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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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為融資融券之股標,在各該發行公司停止過戶前第五個營業日起,停止轉融券貸放三長,並於停止過戶前七個營業日起,停止轉融資貸放五天;已轉融券者,應於停止過戶日第五個營業日前償還之。但發行公司停止過戶之原因不影響行使股東權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