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對證券商轉融通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84年8月1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4年8月18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4)臺財證(四)字第44212號 函核定修正發布第26條、第27條、第28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依前條方式辦理標借、議借,仍無法取得足額證券時,即進行標購證券;取得之證券按本公司融券差額、證券商轉融券餘額,分別扣除標借、議借取得數量後之比例分配之。前項標購取得之證券仍不足分配予證券商時,本公司即通知證券交易所及證券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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