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對證券商轉融通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84年8月1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4年8月18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4)臺財證(四)字第44212號 函核定修正發布第26條、第27條、第28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向本公司轉融券,而本公司亦因辦理融資融券業務就同種證券發生差額時,就標借取得之證券及發生之借券費用,按本公司融券差額及證券商轉融券數量之比例分配之。前項標借取得之證券乃有不足時,按本公司及證券商不足之部分,分別辦理議借證券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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