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對證券商轉融通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84年8月1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4年8月18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4)臺財證(四)字第44212號 函核定修正發布第26條、第27條、第28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向本公司轉融券,本公司如以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證券出借,在證券商尚未償還時,本公司因辦理融資融券業務發生差額證券,所產生標借、議借費用或標購金額,證券商應在其轉融券之數量範圍內負擔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