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對證券商轉融通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84年8月1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4年8月18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4)臺財證(四)字第44212號 函核定修正發布第26條、第27條、第28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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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向本公司申請非經由集中交易市場之轉融券,致次一營業日本公司該種證券庫存不足撥付轉融券時,本公司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就非經由集中交易市場轉融券數量或不足撥付數量,另行辦理現股之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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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借用程序所發生之相關費用,由申請非經由集中交易市場轉融券之證券商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