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對證券商轉融通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84年8月1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4年8月18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4)臺財證(四)字第44212號 函核定修正發布第26條、第27條、第28條條文 |
所有條文
-
證券商向本公司轉融券之數量,超過前條證券之數量時,本公司即於次一營業日,依本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所訂有關標借、議借及標購差額證券之程序辦理。
-
前項標借、議借及標購差額證券之各有關費用,由證券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