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對證券商轉融通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84年8月1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4年8月18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4)臺財證(四)字第44212號 函核定修正發布第26條、第27條、第28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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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運用下列證券作為對證券商轉融券之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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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融資融券業務所取得且尚未提供委託人融券之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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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對證券商轉融資所取得之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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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以上證券商就同種證券向本公司轉融通時,本公司就前項可運用證券,按各證券商申請轉融券數量之比例分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