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對證券商轉融通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84年8月1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4年8月18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4)臺財證(四)字第44212號 函核定修正發布第26條、第27條、第28條條文 |
所有條文
-
證券商依第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以有價證券抵繳轉融資保證金者,以無記名上市政府債券及得為融資融券之證券為限;抵繳轉融券擔保價款與保證金之差額者,以無記名上市政府債券及除改變交易方法公外之上市有價證券為之,並褘用前條第二項規定。
-
前項證券折價比率如左:
-
一、無記名上市政府債券,按其抵繳前一營業日收盤價之百分之九十計算。
-
二、其他得為抵繳之證券,按其抵繳前一營業日收盤價之百分之七十計算。
-
-
證券商繳交抵繳證券之抵用價值,逐日按各該證券之收盤價格重新計算,如有發生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情形者,亦應依本公司之通知,補繳或償還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