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對證券商轉融通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84年8月1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4年8月18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4)臺財證(四)字第44212號 函核定修正發布第26條、第27條、第28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依前條規定處分時,應委託其他證券商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之;委託申報未成交者,次一營業日起繼續申報。
  2. 前項處分所得經支付各項費用及清償轉融通債務;如有不足,本公司得自該證券商其他轉融通交易應退還款項中扣抵求償;如仍不足,本公司應繼續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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