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對證券商轉融通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84年8月1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4年8月18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4)臺財證(四)字第44212號 函核定修正發布第26條、第27條、第28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前條證券商應補繳之轉融資擔保證券,或轉融券擔保品及保證金之差額,或應償還之轉融通之差額,其金額及抵繳證券價值之最低數額,依左列方式計算:
    1. 一、償還轉融資差額。
  2. 應償還金額=已貸放金額-通知日貸放價格×原轉融資比率二、以證券補繳轉融資擔保證券差額應繳交證券價值=原貸放價格-通知日貸放價格
    1. 三、償還轉融券差額應償還證券數量=(通知日貸放價格|原貸放價格)÷通知日收盤價格
    2. 四、以現金補繳轉融券擔保價款差額應繳交金額=通知日貸放價格-原貸放價格
    3. 五、以證券補繳轉融券擔保價款差額應繳交證券價值=(通知日貸放價格-原貸放價格)÷該種證券折價比率
    4. 六、以現金補繳轉融券保證金差額應繳交金額=通知日貸放價格×原轉融券保證金成數-已收轉融券保證金金額
    5. 七、以證券補繳轉融券保證金差額應繳證券價值=(通知日貸放價格×原轉融券保證金成數-已收轉融券保證金金額)前項計算證券商應繳證券數量不足一交易單位部分,以一交易單位計算或以現款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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