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對證券商轉融通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84年8月1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4年8月18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4)臺財證(四)字第44212號 函核定修正發布第26條、第27條、第28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轉融資,如擔保證券之貸放價格下跌,致已貸放金額對下跌後貸放價格之比率,超過原比率;或轉融通證券之貸放價格上漲,致已收取轉融券保證金佔上漲後貸放價格之成數,未達原收取之成數時,本公司均即通知證券商於次一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前,補繳轉融資擔保證券或轉融券擔保價款及保證金,或償還轉融通差額。
  2. 前項證券商應補繳之轉融資擔保證券或轉融券擔保價款及保證金差額,均得以有價證券抵繳;轉融券擔保價款及轉融券保證金差額以弄款繳交者,本公司均與已收款項一併計付利息。
  3. 證券商補繳之轉融資擔保證券或轉融券擔保價款及保證金差額,如各該證券之貸放價格回復至原貸放價格時,本公司均於次一營業日依第一項之時間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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