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對證券商轉融通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84年8月1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4年8月18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4)臺財證(四)字第44212號 函核定修正發布第26條、第27條、第28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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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情形之一時,本公司得不受理證券商以現款償還轉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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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行公司停止過戶前二個營業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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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因融券操作致庫存證券不足給付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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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公司借用融券差額證券終了後二個營業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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