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對證券商轉融通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84年8月1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4年8月18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4)臺財證(四)字第44212號 函核定修正發布第26條、第27條、第28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以現款償還轉融資,或以有價證券償還轉融券,應將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九款所列事項相關之明細資料,於申請日下午三時三十分(星期六為中午十二時)前,送達本公司。
  2. 證券商應依前項之時間,將應繳交之款項存入本公司在金融機構專戶,或將應繳交之證券送交本公司,或匯撥至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本公司專戶;本公司應退還之證券,於申請日後第一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前,匯撥至證券商在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專戶,應退還之款項,於申請日後第二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前,存入證券商在金融機構專戶。
  3. 前項本公司應退還之證券,如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因不可歸責之事由,暫緩受理參加人領回證券期間,本公司得暫緩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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