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對證券商轉融通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84年8月1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4年8月18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4)臺財證(四)字第44212號 函核定修正發布第26條、第27條、第28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對證券商因客戶償還融資短差證券所為之轉融通,如不需經由證券交易所辦理者,其應收取之擔保價款、保證金,及應交付之證券,得於申請日後第一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前,直接與證券商授受。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