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對證券商轉融通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84年8月1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4年8月18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4)臺財證(四)字第44212號 函核定修正發布第26條、第27條、第28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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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對證券商因客戶償還融資短差證券所為之轉融通,如不需經由證券交易所辦理者,其應收取之擔保價款、保證金,及應交付之證券,得於申請日後第一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前,直接與證券商授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