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對證券商轉融通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84年8月1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4年8月18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4)臺財證(四)字第44212號 函核定修正發布第26條、第27條、第28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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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審核彙計前二條各證券商申請及償還轉融通事項,經核對後,於證交易所營業細則規定之交割結算時間,對轉融資及買進證券償還轉融券部分,向證券交易所繳付轉融通之資金及買進價款,並收取買進之證券;對轉融券及賣出擔保證券償還轉融資部分,向證券交易所繳付證券,並收取賣出之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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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頁應向證券交易所收付之款項與證券,均依彙總結計之淨收或淨付金額,及各種證券之淨收或淨付數量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