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對證券商轉融通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84年8月1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4年8月18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4)臺財證(四)字第44212號 函核定修正發布第26條、第27條、第28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賣出擔保證券償還轉融資,或買進證券償還轉融券,應將左列事項之明細資料,依前條之時間,送達本公司:
    1. 一、賣出擔保證券種類及數量。
    2. 二、賣出證券價款金額。
    3. 三、償還轉融資金額。
    4. 四、轉融資利息金額。
    5. 五、償還轉融券種類及數量。
    6. 六、買進證券價款金額。
    7. 七、退還轉融券保證金金額或抵繳證券種類及數量。
    8. 八、轉融券擔保價款及轉融券保證金利息金額及應扣之稅款。
    9. 九、應收取或應補交之款項金額。
  2. 前項第九款證券商應收取之款項,本公司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前,交付予證券商;應補交之款項,證券商應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前向本公司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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