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對證券商轉融通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84年8月1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4年8月18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4)臺財證(四)字第44212號 函核定修正發布第26條、第27條、第28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轉融券,以各該證券成交日之貸放價格,為應徵收擔保價款之金額本公司轉融券保證金,依各該證券成交日之貸放價格,乘以轉融券保證金成數,未滿百元部分以百元計算,向證券商收取之。
  2. 前項轉融券保證金證券商以現款繳交者,應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前,存入本公司指定之金融機構專戶;以有價證券抵繳者,應於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前繳本公司,交或匯撥至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本公司專戶。
  3. 本公司轉融券保證金,證券商以有價證券抵繳者,不計付利息。
  4. 本公司轉融券手續費,證券商應依第三項以現款繳交轉融券保證金之時間及方式繳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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