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對證券商轉融通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84年8月1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4年8月18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4)臺財證(四)字第44212號 函核定修正發布第26條、第27條、第28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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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有左列情形之一時,應即償還全部轉融通債務,本公司並終止轉融通契約,註銷轉融通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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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證管會撤銷營業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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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證券交易所終止其使用市場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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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行解散或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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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違反轉融通契約約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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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未自行償還時,本公司即依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