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對證券商轉融通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84年8月1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4年8月18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4)臺財證(四)字第44212號 函核定修正發布第26條、第27條、第28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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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應檢具左列文件,與本公司訂立轉融通契約、開立轉融通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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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管會核發之許可證照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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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近二年度財務報表,及當年度依有關法令規定應公告或向證管會申報之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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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於轉融通帳戶開立後,每月應將依有關法令規定應公告或向證管會申報之財務報表,送本公司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