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對證券商轉融通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84年8月1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4年8月18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4)臺財證(四)字第44212號 函核定修正發布第26條、第27條、第28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應檢具左列文件,與本公司訂立轉融通契約、開立轉融通帳戶:
    1. 一、證管會核發之許可證照影本。
    2. 二、最近二年度財務報表,及當年度依有關法令規定應公告或向證管會申報之財務報表。
  2. 證券商於轉融通帳戶開立後,每月應將依有關法令規定應公告或向證管會申報之財務報表,送本公司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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