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對證券商轉融通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84年8月1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4年8月18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4)臺財證(四)字第44212號 函核定修正發布第26條、第27條、第28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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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取得之轉融資擔保證券、轉融券保證金抵繳證券,及轉融通擔保品與轉融券保證金差額之抵繳證券,全數委託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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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本公司取得各種證券之運用,以辦理對證券商之轉融通及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因融券短差之券源為限;於證券商償還轉融通時,以相同種類及數量之證券交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