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對證券商轉融通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84年8月1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4年8月18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4)臺財證(四)字第44212號 函核定修正發布第26條、第27條、第28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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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轉融通,應向證券商收取之轉融、利息與轉融券手續費,及應支付予證券商之轉融券賣出價款與轉融券保證金利息,其利率與費率由本公司洽商證券交易;所及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訂定,並報請證管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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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利率調整時,本公司對已轉融通未償還部分,均自調整之日起,按調整後利率計收、計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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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之利息按轉融通貸放日迄償還前一日之日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