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12月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05002 362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8條之1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5年12 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50043652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申請股票上市之發行公司,應委任專業股務代理機構辦理股務事宜,本公司始受理其申請上市案。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二日起掛牌之上市公司應委託專業股務代理機構辦理股務事務,不得收回自辦。
  2. 申請股票第一上市、第二上市或參與存託機構發行臺灣存託憑證之外國發行人,應在中華民國境內委任專業股務代理機構辦理股務事宜,並指定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本公司始受理其申請上市。
  3. 前二項專業股務代理機構,其辦理股務之人員與設備應符合主管機關所頒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之規定,且其最近三年度皆無經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查核後,以書面提出改進意見,逾期仍未改善之情形。
  4. 申請本國股票上市之發行公司及股票第一上市之外國發行人,應就下列事項載明於公司章程,本公司始受理其申請上市:
    1. 一、將電子方式列為股東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
    2. 二、公司董事、監察人選舉,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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