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5年3月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5000253 9號函修正發布第23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臺 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51801045號函增訂「加掛指 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上市申請書」,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0 51701091號函修正「外國發行人股票第一上市申請書」及「外國發行人 增資新股上市申報書」)(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 管證投字第1040051559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
第一上市公司發行與已上市股票同種類之新股上市,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準用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上市。
-
第一上市公司就其所募集發行之附認股權公司債、轉換公司債及分離後認股權憑證,經行使轉換權或認股權後而發行之普通股,應按時於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辦理申報,得免依第二十八條之十規定辦理公開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