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2年1月2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2000 132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第5條、第7條、第8條、第10條至第10條之 2、第12條之1、第14條、第16條至第20條、第23條之1、第23條之2、第 26條至第27條之1、第28條之1、第28條之3、第28條之6、第28條之13條 文;增訂第20條之1條文;並自102年會計年度起適用 (中華民國102年1 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10056937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外國發行人申請時屬於母子公司關係之子公司申請其股票第一上市,雖合於本章有關規定,但不能符合下列各款情事,應不同意其股票上市:
    1. 一、應檢具母公司與其所有子公司依主管機關訂頒之各業別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美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或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之合併財務報表,未依主管機關訂頒之各業別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編製者,應揭露重大差異項目及影響金額,暨由中華民國會計師對前述項目所表示之意見。
    2. 二、依前款檢送之合併財務報表核計,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之淨值總額應達新台幣十億元以上;且最近二個會計年度之稅前淨利占淨值總額之比率,均應達百分之三以上,但於申請上市會計年度及其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內與其母公司間之進銷貨往來金額未達其進銷貨總金額百分之十者,於上開獲利能力之比率得不適用之。
    3. 三、母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以及前開公司之董事、監察人、代表人,暨持有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與其關係人總計持有申請公司之股份不得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七十,超過者,應於辦理上市前股票公開銷售時,使其降至百分之七十以下。但申請公司符合下列各款情事者,不在此限:
      1. (一)設有審計委員會或獨立董事逾全體董事人數二分之一者。
      2. (二)本款所訂持有股份總額限制對象以外之人持有股數達三億股以上者。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之外國發行人,本款所訂持有股份總額限制對象以外之人所換算之淨值達六十億元以上者,亦同。
    4. 四、其獨立董事人數應至少三人。
    5. 五、於申請上市會計年度及其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來自母公司之營業收入不超過百分之五十,主要原料或主要商品或總進貨金額,不超過百分之七十。但基於行業特性、市場供需狀況或其他合理原因者,不在此限。
    6. 六、母公司股票已在我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上市(櫃)買賣者,申請上市時最近四季未包括申請公司財務數據且經會計師核閱之擬制性合併財務報表所示之擬制性營業收入或營業利益,未較其同期合併財務報表衰退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且母公司最近二個會計年度未有重大客戶業務移轉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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