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2年1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2000 132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第5條、第7條、第8條、第10條至第10條之 2、第12條之1、第14條、第16條至第20條、第23條之1、第23條之2、第 26條至第27條之1、第28條之1、第28條之3、第28條之6、第28條之13條 文;增訂第20條之1條文;並自102年會計年度起適用 (中華民國102年1 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10056937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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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經奉准公開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合於下列各款條件,由募集之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申請上市者,本公司得同意其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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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上市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發行總額達新台幣伍億元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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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上市買賣日起算,其到期日須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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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益人或持有人人數達五人以上,且單一持有該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價金總額不得超過發行總額百分之二十。但持有人為獨立專業投資者,不受百分之二十持有比例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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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面額以新台幣壹拾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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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稱獨立專業投資者,係指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法人或機構,或該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基金;且非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所稱之創始機構,或其利害關係人或公司法所稱之關係企業或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八條所規定之關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