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2年1月2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2000 132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第5條、第7條、第8條、第10條至第10條之 2、第12條之1、第14條、第16條至第20條、第23條之1、第23條之2、第 26條至第27條之1、第28條之1、第28條之3、第28條之6、第28條之13條 文;增訂第20條之1條文;並自102年會計年度起適用 (中華民國102年1 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10056937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集團企業中之發行公司申請股票上市,除公營事業外,雖合於本準則有關規定,但不能符合下列各款情事者,應不同意其股票上市:
    1. 一、申請公司與同屬集團企業公司之主要業務或主要商品,無相互競爭之情形。但申請公司具獨立經營決策能力者,不在此限。
    2. 二、申請公司與同屬集團企業公司間有業務往來者,除各應就相互間之財務業務相關作業規章訂定具體書面制度,並經董事會通過外,應各出具書面聲明或承諾無非常規交易情事;無業務往來者,應由申請公司出具書面,承諾日後有往來時必無非常規交易之情事。
    3. 三、其財務業務狀況及前述之作業辦法與其他同業比較應無重大異常現象。
    4. 四、其對於銷售予集團企業公司之產品,應具有獨立行銷之開發潛力。
    5. 五、申請上市時,最近期及其最近二個會計年度之進貨或營業收入金額來自集團企業公司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但對於來自母公司、子公司之進貨或營業收入金額,或依據公司法、企業併購法辦理分割者,不適用之。
  2. 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情形,如係基於行業特性、市場供需狀況、政府政策或其他合理原因所造成者,得不適用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