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2年1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2000 132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第5條、第7條、第8條、第10條至第10條之 2、第12條之1、第14條、第16條至第20條、第23條之1、第23條之2、第 26條至第27條之1、第28條之1、第28條之3、第28條之6、第28條之13條 文;增訂第20條之1條文;並自102年會計年度起適用 (中華民國102年1 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10056937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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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已依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三條規定在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買賣之申請上市公司,依下列各款辦理股票集中保管。但第十條第二項關於總計比率之規定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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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於依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有關規定第三條所定之股票集中保管期間屆滿前申請股票上市者,其申請上市時符合本準則第十條或第十條之一規定之人員,除原已於上櫃時提交股票集中保管之人員應繼續辦理股票集中保管至原上櫃股票集中保管期間屆滿外,其餘人員應依本準則各該條文之規定辦理股票集中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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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於依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有關規定第三條所定之股票集中保管期間屆滿後申請股票上市者,除本公司認有必要者外,其申請上市時符合本準則第十條或第十條之一規定之人員,得免依本準則規定辦理股票集中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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