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2年1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2000 132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第5條、第7條、第8條、第10條至第10條之 2、第12條之1、第14條、第16條至第20條、第23條之1、第23條之2、第 26條至第27條之1、第28條之1、第28條之3、第28條之6、第28條之13條 文;增訂第20條之1條文;並自102年會計年度起適用 (中華民國102年1 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10056937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
發行公司得僅就其所發行之普通股或各種特別股向本公司申請上市,本準則第四、五、六條關於上市條件資本額之規定,按其上市股份總面額計核;股權分散之記名股東人數及其所持股份合計占發行股份總額之比率,分別按該上市股份種類之比率計核。
-
發行公司就其所發行之普通股與各種特別股一併申請上市者,其普通股申請上市股份面額總額應至少符合第四、五、六、六條之一或十六條所訂資本額之規定,各種特別股申請上市股份面額總額分別應達新台幣三億元以上,且各均應符合股權分散之上市條件。
-
前二項各種特別股之股權分散上市條件,應符合記名股東人數在五百人以上,且公司內部人及該等內部人持股逾百分之五十之法人以外之記名股東,其所持股份合計占各種特別股之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或滿一千萬股者。